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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八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秋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好夥伴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威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7,60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70,041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