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砌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弘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課以工程總價新臺幣7,500,000元千分之1做為遲延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以本承攬契約總價百分之10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