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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紘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                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文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于蓬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聖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658,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聖紘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335,80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