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羅秀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鑫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呈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0,7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