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6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超級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家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3,37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333,375元之千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333,375元之千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