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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漢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