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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債  務  人  楊毓麟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1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3年1月22日公告資產表,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底價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信義區
吳  興
    527

843
100000分之17
1,200,000元
建物︰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底價
(新臺幣)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3427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房屋地下一層至地下四層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7層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一層:277.96
地下二層:125.24
地下三層:162.42
地下四層:72.41

40分之1
920,000元
共同使用部分:3425、3428、3429等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