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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債  務  人  簡靖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債務人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處分之。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1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4人,卷附本院113年3月3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50頁)經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有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法如下:
 ㈠附表編號1至3之土地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另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變價程序之管理人,將上開土地予以變價。上開土地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0094號強制執行程序中經3次公開拍賣未賣出,爰以該第3次公開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即新臺幣(下同)32,000元、260,000元、3,520,000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進行拍賣。同時為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宜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數,始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是將拍賣次數訂定為5 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20,如拍賣5 次均未拍定,則足認系爭不動產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上開土地應予返還債務人。
 ㈡附表編號4、5之汽車,已分別設定動產抵押645,000元予合迪股份有限公司,800,000元予黃靖雅,堪認執行無實益以返還債務人為適當。 
 ㈢附表編號6、7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款,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及避免提取存款債權之手續費用,以債務人分別提出現值5,065元及3,060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㈣附表編號8之日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務人於113年10月24日債權人會議時,當場表示願分3期,每期提出35,000元,共105,000元以代股票變價,考量債務人願提出之金額較原欲購買上開股票之股東所提買價即100,000元為高,及節省變賣股票之手續,是以債務人提出上開金額以代變價應屬適當。
三、本院於113年6月20日、同年10月24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惟債權人未就附表編號1至3、8,土地及股票之處分方法達成決議,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同年9月25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同條例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處分方法
備註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地號,面積3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16分之26
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以32,000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5 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後,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0094號強制執行程序第3次公開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為第1次拍賣底價。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42.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8分之26
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以260,000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5 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後,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11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8分之26
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以3,520,000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5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後,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4
汽車
93年出廠之LEXUS汽車(車號0000-00)
返還債務人。
設定動產抵押645,000元予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5
汽車
109年出廠之國瑞汽車(車號000-0000)
返還債務人。
設定動產抵押800,000元予黃靖雅
6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
由債務人提出5,065元,扣除財團費用,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

7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由債務人提出3,060元,扣除財團費用,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

8
股票
日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
由債務人分3期,每期提出35,000元,共105,000元,扣除財團費用,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