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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邢舜   

相  對  人  蘇章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