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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704號
聲  請  人  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勝富 


相  對  人  朵力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1870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1年9月28日
84,000元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9日
CH0000000
2
111年9月28日
84,000元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9日
CH0000000
3
111年9月28日
84,000元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9日
CH0000000
4
111年9月28日
84,000元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9日
CH0000000
5
111年9月28日
84,000元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9日
CH0000000
6
111年9月28日
84,000元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9日
CH0000000
7
111年9月28日
28,948元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9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