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015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鋻祥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