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7508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聞宇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