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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96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范姜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一項第4行關於「本金294,1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金297,15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