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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526號
抗 告 人 崴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奕鈞
人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司票字第29526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