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0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麒麟貝果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1、2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1、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1計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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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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