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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研隆企業有限公司、陳智化、陳智化即伯龍佛具商行、泰揚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㛄人、黃逸仁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