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
㈠相對人陳志明一審起訴請求142,050元,二審判決聲請人
應連帶給付42,508元,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64
元(計算式:1,550×42,508/142,050=464)。
㈡相對人趙學綺一審起訴請求127,665元,二審判決聲請人應連帶給付61,947元,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45元(計算式:1,330×61,947/127,665=645)。
㈢相對人陸菊芬一審起訴請求201,900元,二審判決聲請人應連帶給付76,398元,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36元(計算式:2,210×76,398/201,900=836)。
㈣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1/3,餘由相對人負擔。
㈠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397,165元(計算式:2,325+1,995+3,315+530+5,000+384,000=397,165)。
㈡聲請人連帶負擔132,388元(計算式:397,165×1/3=132,388),相對人負擔264,777元(計算式:397,165-132,388=264,777)。
三、兩造分擔方式:
㈠因聲請人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聯邦合家歡社區富貴區)都市更新會均未支出訴訟費用,不列入計算。
㈡聲請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訴訟費用應負擔132,388元,已預納389,530元(計算式:530+5,000+384,000=389,530),差額為257,142元,應由相對人三人負擔,相對人每人應負擔85,714元。
㈢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亦應由聲請人負擔,則
1.相對人陳志明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85,250元(計算式
:85,714-464=85,250)。
2.相對人趙學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85,069元(計算式
:85,714-645=85,069)。
3.相對人陸菊芬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84,878元(計算式
:85,714-836=84,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