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緯昌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姵辰
被上訴人 夆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依兩造間承攬、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5萬2,500元。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委任關係、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揆諸首揭規定,其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所為訴之追加,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