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冠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景元
被上訴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60,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