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力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洋帆
被 告 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旭
訴訟代理人 蕭合芸
林士鋐
康琦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