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旭
訴訟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被 上訴人 力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訴訟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