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詹勝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6,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