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葉芓彤
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
相 對 人 合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 件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