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8號
原 告 郭麗琴
訴訟代理人 白世隆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巨昇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松平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律師
被 告 陳益豐即昀青玻璃工程行(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被 告 郭秀卿(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欣(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陳歆樺(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陳品璇(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益豐、郭秀卿、陳惠欣、陳歆樺、陳品璇為被告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於民國112年8月7日因死亡而除戶,其繼承人為陳益豐、郭秀卿、陳惠欣、陳歆樺、陳品璇,有戶籍謄本可按(見本院卷第236至246頁),兩造未聲明由陳益豐、郭秀卿、陳惠欣、陳歆樺、陳品璇為陳尊禮即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