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
抗 告 人 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煌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林仁佑(原名林鼎凱)聲請清算後裁定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原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