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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計徵,即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1億元以上者,5,000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示,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1億5,693萬8,634元,應徵裁判費5,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