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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天佑
上 訴 人 黃堅聘
兼前2人訴
訟代理人 陳清來
被上訴人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慶豐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
訴訟代理人 趙萬霖
蔡智勛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潘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