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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天佑  
上  訴  人  黃堅聘  
兼前2人訴
訟代理人    陳清來  
被上訴人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慶豐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  
訴訟代理人  趙萬霖  
            蔡智勛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潘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