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高端鈺
代 理 人 高志信
賴安國律師
沈泰宏律師
相 對 人 辰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佳慧
代 理 人 劉家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辰翔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0號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五三○號給付貨款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530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聲請書上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