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百建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訴訟代理人 陳秀嬋律師
被 告 黃嘉禾即偉源行
訴訟代理人 簡瑛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嘉禾即偉源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978元,應繳裁判費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