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圓成營造廠即王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