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台灣伊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帆
訴訟代理人 伊永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柔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18,91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