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香港商富世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3,443.2元,折合新臺幣763,076元(以原告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訴時,依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美金現金賣出匯率,將1美元以新臺幣32.55元換算,計算式:23,443.2×32.55=763,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