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文昱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前之規定,就起訴前已生之利息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