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9,765元(計算式:4,539,765元+500,000元=5,039,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48,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