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周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詩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