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晶莊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芳律師
葉韋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