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泉瑩環境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儁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被 告 吳兆華
訴訟代理人 吳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07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因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