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0,000元(計算式:200,000元×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100元,尚欠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