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山禾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懿琁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立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萬9,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