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被 告 聯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薩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晶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10萬1,0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0,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