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蓉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吳宜珊律師
被 告 錠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