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林玥晴
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被 告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斯聰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柒萬零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