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吳坤榮
訴訟代理人 莊一凡律師
被 告 洛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慧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玖萬元,依其主張乃原告因被告受領遲延所受之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玖拾玖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