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陳雪玲
陳顯宗
陳正義
陳賜平
陳志成
林粉
陳鴻誌
陳嬌絨
陳賢德
陳學孟
陳啟毓
陳建融
陳姿穎
陳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被 告 可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耿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