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黃品喆律師
被 告 ○○○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
○○○
被 告 HAVENGA BARENDA PETRUS
奎山學校財團法人台北市奎山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譚光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