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仁維
原 告 喻台生即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研究院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69,559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25,931,913元+聲明第二項16,537,646元=42,469,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