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尤楷勛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桂園、况開元、朱麗芳、大展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