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聖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淇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沈孟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高盛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1,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