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王慶輝
王秀蘭
王芸如
王秀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意淨律師
呂偉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生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