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芬
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光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2,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